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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工程

骨灰盅

骨灰碑

火葬須知

 

 

(1) 申請火葬遺體

申請人可親自或聯同持牌殮葬商(榮利石廠)的職員(職員需帶備其公司的圖章)前往食物環境?生署位於長沙灣政府合署一樓或灣仔胡忠大廈十八樓的火葬預訂辦事處辦理,並:

(一) 填寫 申請表格,該表格必須蓋有持牌殮葬商的圖章;

(二) 把已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生署發出的火葬令或火葬許可證一併交回;

(三) 揀選火葬場地、火化時段;

(四) 繳交所需費用和領取收據。

註:

1) 上述辦事處的電腦熒光幕分別展示新界及市區可供預訂的火化時段。申請人可參考有關資料,選擇合適的時段。

2) 完成申請後, 辦事處職員會發出正式收據及訂爐資料給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離開前核實有關收據及訂爐資料,如有錯誤請即時通知辦事處職員修改,否則是項申請輸入電腦及確認後便不能再作改動。

3) 如申請人在完成申請及領取收據後,需要更改火化地點、日期或時間,申請人必須填寫放棄預訂的表格,已繳費用不獲發還。申請人須另行申請預訂火化時段及繳付有關費用。

4) 如有特別理由必須盡快進行火化,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文件(如近親的離港機票),以便辦事處酌情考慮。

5) 若申請人授權殮葬商職員(代辦人)代訂火化時段,申請人必須填妥授權申請表及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並在辦事處職員面前簽署。代辦人在辦理有關申請時,必須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實。

6) 上述辦事處以登記派籌方式安排輪侯人士預訂火化時段。申請人或代辦人必須出示有關先人的火葬許可證/令供辦事處職員登記; 經登記後,辦事處職員會按申請人或代辦人所提供証明文件的數目派發相等數目的輪候號碼,每位申請人或代辦人每次最多可獲派發五個輪候號碼。辦事處每天派籌的數量不設上限。而辦事處職員會按次序處理有關申請。

7) 辦事處並沒有授權任何殯儀商或殮葬商代理殯儀事宜,申請人應小心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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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火葬證明書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並:

  1. 提供先人的火葬資料,包括先人姓名、火葬日期、火葬地點等(如先人並非在?生署轄下火葬場火葬,本署不會接受申請);
  2. 填寫申請表格;
  3. 於辦妥手續後到繳費處繳費及領取火葬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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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購置食環署靈灰龕

申請人須

  1. 出示下列文件:
    • 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一份
    • 先人的身份證副本一份
    • 先人之骨灰紙正副本。
    • 如同時申請安放兩個或以上的先人骨灰,須出示彼此的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可在食物環境?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
    • 如申請離島的靈灰龕則具備離島鄉事委員會的証明信,以証明該先人合乎資格。

    ◎ 申請詳情及細則,請參閱食環署有關靈灰安置所靈灰龕編配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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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請加灰於食環署靈灰龕

 

請人必須為該靈灰龕的持證人,並須帶備下列文件親自到食物環境?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如下:

  1. 須出示的文件:
      i )加灰的先人骨灰紙正副本。(如先人非在港火化,申請人須出示外地合法火葬場發出的火化文件。如有灰紙及死亡證,亦須一同提交);

      ii)加灰的先人與該灰位內原有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正副本。如無法提供則可在本處宣誓;

  2. 填寫申請表格;
  3. 已填妥的表格須連同上述文件一併交回;
  4. 辦妥手續後,本署約需十天辦理申請;
  5. 收到繳費通知信後,可於十四天內到信內指定的繳費處繳費;
  6. 繳費後可聯同石廠職員往靈灰安置所辦事處,辦理加放骨灰手續。
註:
  • 如持證人因事未能親自到?生署辦理有關灰位的手續,可委託律師或以書面授權其親友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 如持證人患病或行動不便,可書面授權其親屬(連同醫生的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辦理;
  • 如持證人快將離港,可聯同其委託人到上述辦事處辦理授權或轉換灰位持證人手續;
  • 如持證人長期不在香港,可發出信件授權其親屬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 持證人在所有文件上的簽署,須與本署的檔案記錄相同,方為有效;
  • 委託人或獲授權人須在上述辦事處宣誓,以示願意承擔一切因灰位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 如持證人與親友失去聯絡,而持證人的親友欲辦理灰位加灰手續,則親友須提交未能與持證人聯絡的證據,及到上述辦事處宣誓;
  • 如持證人已去世,其後人可帶備持證人的死亡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宣誓,辦理繼承灰位及加灰手續;
  • 灰位持證人、委託人或獲授權人接獲?生署發出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加灰於靈灰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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